
▲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近期醫美診所錄影設備問題引發社會譁然,外界討論多集中於偷拍疑慮以及隱私侵害問題,不過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指出,醫療現場充滿真實存在的風險,如急診暴力、不實性騷擾指控或醫療糾紛舉證困難等,醫療議題不能一味只談隱私,必須正視醫療安全與「防禦性醫療」的現實。影像在特定情境下,對醫護人員、病人及看護具有雙向保障的功能,建議相關指引規範應考量空間分級、同意機制、保存管理、AI使用規範與病人申訴機制。
李伯璋指出,醫療現場存在真實且不容迴避的安全風險,如果單就隱私而論容易失衡。他舉例如「急診暴力」,醫護人員在急診室遭受暴力攻擊,是台灣醫療院所面臨的嚴峻現實挑戰;再有如「病患跌倒責任」,長照機構與病房跌倒爭議頻繁,影像是釐清照護疏失與病患自主行為的關鍵證據。
影像保存同時有雙向保障功能,李伯璋提到,例如「性騷擾指控」,部分情境下影像反而保護醫護人員、病人及看護免受不實指控,具雙向保障功能。「醫療糾紛證據」影像有時是還原醫療事實真相的唯一工具,對醫病雙方的法律權益均有保障價值。
李伯璋直言隱私保護與安全保障,兩者都是真實需求。「問題不是裝不裝,而是:裝在哪裡?誰可以看?保存多久?誰負責?」
李伯璋強調,醫療行為涉及病人隱私,錄影必須建立在合理目的與尊重界線上,不能從保障安全變成無限制拍攝。尤其是未經同意偷拍,隱藏式攝影機、偽裝針孔不存在正當化空間,不管什麼理由都是不可以。不過隱私保護不等於全面禁止所有影像紀錄,安全監視錄影若要在法律上取得正當性,必須同時具備:明示告知、目的與手段相稱、完整的治理制度配套。
有些民眾可能會問「我去看病為什麼要被錄影?」李伯璋指出,這樣的提問是合理的,醫療院所若有錄影需求,應清楚說明錄影目的、範圍及用途,讓病人充分理解,而非單方面要求接受。
李伯璋建議,影像記錄應該依照「空間分級」,明確規範哪些空間可裝設監視設備、哪些屬原則禁止區,建立法律清晰的空間分類框架。他舉例,內診、更衣、婦產科檢查、身體裸露處置是原則禁止區域;診間、ICU、病房屬於限制錄影區,明示告知、書面同意、最小錄影範圍、保存期限、完整調閱紀錄;至於公共安全區域如出入口、急診候診區、掛號櫃檯,則可基於安全目的設置,但仍須符合告知義務與最小侵害原則。
真正該避免的是「沒有規則的拍攝」與「沒有管理的影像」。李伯璋建議,應該明定書面同意、口頭同意之適用情境,並保障病人的拒絕權,確保同意出於真正自由意志。也應該訂定影像保存期限(retention policy)、刪除機制與調閱紀錄(access log),防止影像遭不當使用。
在AI盛行的年代,李伯璋說,也應該明令禁止將醫療影像及AI分析結果進行二次商業利用,並要求演算法使用具備透明度與可問責性。最後是病人申訴機制,建立明確的病人投訴管道,賦予病人對錄影決策提出異議並獲得正式回應的程序性權利。
因應本案件,衛福部決定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經過與各醫院代表討論達成4大共識,包含: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偽裝偵煙式的攝影機、隱藏式攝影機都是違法;醫療機構公共空間可以架設固定式錄影設備;醫療診療場域低度隱私空間,經同意後可錄影;醫療診療場域高度隱私空間嚴格禁止錄影,但如果是教學目的可以例外拍攝局部畫面,需告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
衛福部醫事司表示,目前剩下「低度隱私空間是否每次都要簽署同意書、資料管理如何規範」等內容還需進一步研議,最快7月中就會有草案,順利的話8月就可以公布上路。
李伯璋也認為,未來除建立醫療影像治理制度外,也應加強醫療人員與民眾的法治教育,讓雙方了解錄影權利、隱私界線及違規後果。最終降低醫療爭議的關鍵,仍在於「清楚溝通、互相理解與建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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