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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新規「入境攜帶」初犯最重罰百萬 製造販賣恐關7年

新北市衛生局嚴格稽查電子煙、加熱菸。(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地方衛生局嚴格稽查違法菸品。(圖/資料照)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衛福部國健署《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今(25)日上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健署表示,修法包含6大重點措施,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僅可在販菸場所販售,持有電子煙納入行政罰,處以3萬元至10萬元,另「入境攜帶」電子煙初犯最重可罰百萬、製造販賣恐關7年。

國健署署長沈靜芬強調,修法重點並非要讓單純持有電子煙的人面臨刑責,主要是希望透過提高罰鍰及加重上游供應鏈處罰,讓民眾認識電子煙危害,針對一個月緩衝期間,會規劃電子煙自動放棄及回收機制,讓持有者能主動繳回違法產品,避免觸法,在一個月緩衝期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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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6大重點措施如下:

1.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

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2.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

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若涉及使用類菸品之罰鍰比照持有行為,提高至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考量其違法情節不同,維持現有罰鍰額度。

另外,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3.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行為,均以刑罰處罰

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4.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一年再犯處刑罰

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5.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

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

6.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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