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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判刑禁任長照機構負責人 衛福部修法同步補強退場機制

▲▼   衛福部外觀          。(圖/記者洪巧藍攝)

▲衛福部修改長照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力道防堵詐騙。(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邱俊吉/台北報導

近年詐騙案氾濫,為加強保護失能、弱勢長照服務對象,衛福部預告修正相關管理規定,未來長照機構負責人若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等罪,只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得擔任負責人;草案亦同步將災害潛勢評估法制化,並建立更明確的機構退場機制。

針對衛福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說,此次修法重點首先是提高長照機構負責人的資格門檻,將現行須因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才不得擔任負責人的規定,加重為只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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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希文說明,修法主要有2項考量,首先是補強制度漏洞,實務上部分詐欺、背信等案件,可能因判刑未滿一年,甚至可易科罰金,而無法依現行規定排除擔任長照機構負責人,但這類人等若投入長照產業,仍恐提高服務風險,故有必要加嚴資格限制。

其次則是基於公共利益及風險預防。吳希文指出,長照機構服務對象多為失能者及弱勢族群,機構負責人的品行與操守,不僅影響機構經營,也攸關服務對象財產安全與整體權益,因此資格審查應更加嚴格。

除提高負責人資格門檻外,草案另新增長照機構申請設立時,須檢附土壤液化、淹水及活動斷層等災害潛勢評估。吳希文表示,此要求自2022年起便已透過行政函釋,要求地方政府納入籌設許可審查,這次是正式入法,讓制度有更明確法源依據,不過近年地方政府在執行上,並未因相關評估出現重大審查問題。

此外,草案並建立更明確的退場機制,規定長照機構取得設立許可後,若2年內未提供個案服務,主管機關可廢止相關許可。吳希文說明,過去有部分機構設立後遲未提供服務,尤其居家式機構,因設立門檻較低,此情況較常見,地方政府卻仍須挹注人力、經費辦理查核,故希望透過修法,賦予地方政府更明確裁量權,提升長照資源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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