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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黃素、益生菌等17類「功能性食品」擬納管 不可亂宣稱功效

益生菌。(圖/達志/示意圖)

▲食藥署將納管益生菌等「功能性食品」。(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市面上不少葉黃素、益生菌宣稱護眼、有益腸道等功效,但這類產品卻被視為一般食品。對此,食藥署推動「功能性食品」新制度,將納管「葉黃素、益生菌、魚油」等17種功能性成分相關產品,如果業者未登錄並提交相關功效證明文件,就不可以宣稱功效。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指出,5月27日邀集學界、產業界、公協會及專家學者,召開「可宣稱功能性食品管理規劃政策溝通會議」,由署長姜至剛主持,說明未來功能性食品管理制度規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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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維智說,考量市面上具有功能性訴求的食品日益增加,正規劃在現行「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之間,增設「功能性食品」類別,並將參考國際規範,明列許可的「功能性成分或原料」與「功能詞句」,允許廠商在具備充足證據下,進行相對應的功能宣稱。

功能性原料/成分與其得敘述詞句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功能性原料/成分與其得敘述詞句草案。(圖/食藥署提供,下同)

規劃納管的17項成分包括「葉黃素、難消化性糊精、菊糖、人參、紅參、果寡糖、α-環狀糊精、幾丁聚醣、益生菌及乳酸菌、GABA、魚油EPA及DHA、葡萄糖胺、膠原蛋白、肌酸、含兒茶素之綠茶萃取物、β-葡聚糖、植物固醇」。

未來上述食品如欲宣稱特定功能性,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錄,並須明確揭露功能性成分或原料、成分含量、功能詞句、適用對象及建議用量。

此外,鄭維智強調,食品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宣稱,食品與藥品管理仍應明確區隔,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滾動式修正法規。

功能性原料/成分與其得敘述詞句草案。(圖/食藥署提供)

▲功能性原料/成分與其得敘述詞句。※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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