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擬抓「水貨商」!國外買零食寄回台 每日不得超過6KG

▲▼包裹,紙箱,網購。(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食藥署擬抓「水貨商」!國外買零食寄回台,每日不得超過6KG。(圖/代購示意圖/pakutaso)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國外購買零食寄食回台,食藥署要加強控管!食藥署今(15)日預告對3類食品預告輸入規範,影響最廣的一般食品類,無論是自行攜帶、代購或網購飲料或餅乾、糖果,每日輸入量均不得超過6公斤,合計價值也應在1000美元以下,以免有人偷當「水貨商」,假借自用名義行牟利之實,造成食安漏洞。

食藥署此次預告修訂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是就「錠狀、膠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一般食品,訂定每日合計限量等,以合理規範民眾自用範圍,新制將有60天評論期,搜集民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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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簡任技正蕭惠文表示,近日國外網購或以國際輸入食品方式盛行,目前法規是認定「報關單」,也就是同一項次只要6公斤以下,無論同一天申報多少項次都不算違規,過去也有遇過有像一在一張報關單上,進口50項次產品,已很難認定為自用項目。

▲▼SweetHearts糖果。(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零食是國人代購品項大宗。(圖/示意圖/pixabay)

蕭惠文說明,新修訂的「錠狀、膠囊食品」與現行規定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差異不大,只是在條文中加入每日限量。「一般食品」也是比照辦理。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現行規定僅有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新制針對前者,除了明確規範該重量為「每日合計」外,粉狀產品單項每人每年不得超過30公斤,液態產品單項每人每年也不得超過200公斤。

食藥署呼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販售者,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規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新修草案與現行制度差異。(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擬抓「水貨商」!國外買零食寄回台 每日不得超過6KG。(圖/食藥署提供)

關鍵字: 食藥署 水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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