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署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最高可罰100萬」

▲▼立法院2/25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蔡英文總統隨即在傍晚於總統府內簽署該項條例。席間並將簽署用筆贈與衛福部長陳時中。(圖/記者湯興漢攝)

▲立院三讀《紓困條例》,蔡英文4小時內火速簽署,席間將用筆贈與陳時中。(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總統蔡英文4小時內火速在總統府公開簽署。疾管署公布4張圖懶人包,其中罹患或疑似病例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元罰金;散播謠言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罰金。

立院25日下午三讀通過紓困條例,蔡英文火簽署,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副署,完成條例公布。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鍰4部分,共18條,其中民眾較關心的,第3、4條明定「防疫隔離假」應予受隔離、檢疫者及照顧者給假補償或給薪獎勵優惠。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疾管局)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疾管局)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疾管局)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疾管局)

▲疾管署「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最高可罰100萬。(圖/疾管署)

至於罰則、刑事責任部分,草案第12至14條規定,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公告防疫物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者不遵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疫情謠言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行政罰鍰部分,草案第15條規定,受隔離者違反擅離可處20至100萬元;受檢疫者違反擅離則可處10至100萬元罰鍰。另外,有拒絕、規避或妨礙第5條所為之徵用或調用,違反第3條應予給假之規定,以及違反指揮官依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可處5至100萬元罰鍰。

疾管署也列出4張圖懶人包一次看懂,其中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高可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確診個案接觸者14天內遵守居家隔離,違反者從重最高可罰100萬元;自中港澳韓入境者,14天內遵守居家檢疫,違反者從重最高可處100萬元;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散播有關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萬元。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行政院)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行政院)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行政院)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局「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可處3年刑、罰200萬。(圖/行政院)

行政院公布草案要點如下:
一、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防治工作著有績效應予獎勵及致傷亡之補償、補助。(草案第2條)
二、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者,其任職處所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及不得為相關不利之對待;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其任職處所亦應遵行相同之義務。另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草案第3條)
三、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第3條第1項規定請假期間薪資,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草案第4條)
四、 各級政府機關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防疫物資,必要時得徵用或調用該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草案第5條)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相關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草案第6條)
六、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草案第7條)
七、 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草案第8條)
八、 政府對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草案第9條)
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規定之限制。(草案第10條)
十、 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並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以利推動本條例所定各項措施所需,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11條)
十一、違反本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行為或義務之處罰。(草案第12條至第16條)
十二、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之依據。(草案第17條)
十三、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草案第18條)

▼第10屆立法院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案,也是院長游錫堃接掌以來第一次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三讀 游錫堃首次敲議事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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