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職災死最高補償675萬!未納勞基法醫師→醫療法專章保障

▲醫護,開刀,手術室。(圖/Pixabay)

▲醫療人員工作與性命攸關,內容有其公益性、強制性及突發性,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受雇醫師納《勞基法》為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見之一,今年9月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基法》,至於主治等其他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衛生福利部今(3)日表示,已規劃在醫療法增列專章,內容包含職業災害補償、聘僱契約、退休金保障等六面相。當中職災補償的部份,若醫師因職災或職業病死亡,醫療機構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1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計算最高補償金額達675萬元。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考量醫師工作的特殊、多元性,現階段若全面適用《勞基法》恐怕會衝擊醫病關係、病人安全以及偏鄉醫療等問題,所以住院醫師等其他受僱醫師尚無法納入《勞基法》,上(2)月25日衛福部邀集相關部會、各級醫院及醫勞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醫療法》修正草案,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給予保障。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攸關職災保障的部份,石崇良表示,醫師因為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應予以補償,金額的每月平均工資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分級表的最高級距金額,上限15萬元,也就是說,若醫師每月工資超過15萬元,將以15萬元計算,低於15萬元則以工資級距計算。

按此估算,醫師遭遇職災或職業病在醫療屆滿2年仍未痊癒,甚至喪失工作能力,醫療機構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補償最高金額為600萬元;至於醫師因職災或職業病死亡,醫療機構除1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另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總共675萬。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書,病主法,善終。(圖/記者洪巧藍攝)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資料照。(圖/記者洪巧藍攝)

本次修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共有6大重點,包含:

1、簽訂聘僱契約,保障受僱醫師之權利
規定醫療機構與聘僱醫師應以書面簽訂聘僱契約,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同一體系(機構)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明定受僱醫師於同一醫療機構、同一法人設立之不同醫療機構執業者,以及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事,以保障受僱醫師調動之相關權益。

3、 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醫師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設施。

4、 職業災害補償
參照勞基法第59至61條規定,明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其中補償金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最高以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級距(新臺幣15萬元)計算。

5、 退休金保障
規定醫療機構應為聘僱醫師提繳退休金,提撥方式準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提繳率上限(6%)、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相關規定。

6、 醫療業務責任保障
增修醫療法第82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或相當之保障。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修正草案條文將參考各界意見調整修正,預訂於108年3月底前提送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搭配今(108)年9月1日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ETtoday著作權聲明]

讀者迴響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