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禁稱四物、十全大補 衛福部訂新規「經典方劑名稱都不能用」

中藥,中藥材。(圖/達志/示意圖)

▲保健食品未來通通不能再用「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等名稱。(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保健食品未來通通不能再用「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等名稱!衛福部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強化管理,全面針對中藥材產品用量設限,同時要求品名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種方劑相同,不過若是自己到中藥行買中藥材或餐廳吃到的藥膳料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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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15年4月13日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強化管理,五大重點包含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草案依中醫藥理論及台灣中藥典規範,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品項,並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具傳統食用文化,共計75項,例如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規範特定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共計73項,如馬齒莧、赤小豆等,訂有每人日食用限量。

另外,草案明訂若為添加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的中藥材產品,中藥材總量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台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百分之五十,就列為藥品管理,還有健康食品的品名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方劑相同。

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表示,中藥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已經討論快十年,過去中醫藥司、食藥署沒有統一標準,所以有不少健康食品跟藥證名稱一樣,民眾也會不太清楚吃下肚是食品還是藥品,所以討論之後,決定針對用量設限制,品名部分也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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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奕彰強調,藥品以療效為主,可能有副作用,這部分需要經中醫師、藥師把關,而食品不以療效為考量,不過此次草案只針對藥廠、食品廠的保健食品,如果是民眾自己到中藥行買中藥材或餐廳的藥膳料理,都不受影響。

另外,過去坊間保健產品常冠上「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理中湯、桂枝湯、生脈湯」等名稱,這都和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38方劑相同,恐生誤解。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強調,未來這些名稱通通不准用,且保健食品使用中藥材的濃度、比例,不能超過草案的界線,以免民眾誤認為是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