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食藥署今公布「113年度新興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其中「無印良品」販售的「料理匙」檢出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標,門市產品已下架並銷毀、「迪卡儂」的「水壺」檢出標示違規,包裝與本體標示的耐熱溫度不符,遭地方衛生局開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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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於113年9至10月間協同全國22縣市衛生局執行113年度「新興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製造業及販售業。其中製造業及販售業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成品標示,共完成250件,其中238件合格,12件標示不符規定,均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鄭維智指出,主要違規為耐熱溫度標示不實、未標示食品接觸面材質名稱或未以「明確指稱材質之中文名稱或通用符號」標示、未標示耐熱溫度、未標示一次性使用或重複性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另抽驗含塑膠淋膜之植物纖維類、塑膠手套、塑膠奶瓶、矽膠類及其他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等食品容器具共100件,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螢光增白劑、塑化劑、嬰幼兒奶瓶等)、蒸發殘渣、材質試驗-雙酚A、材質鑑別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其中2件矽膠類產品初抽驗檢出塑化劑不符規定,經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均已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入加強管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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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被檢出塑化劑超標的品項分別是無印良品(台東門市)和彰化的優之館有限公司,其中無印良品的料理匙(小),檢出0.4ppm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優之館的杯蓋矽膠貓耳朵10cm品項,則驗出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產品目前已全面下架銷毀,無產品可供複抽驗,衛生局將業者納入加強追蹤列管名單。
鄭維智提醒,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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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