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恩/究竟誰才該替同志伴侶決定臨終醫療方式?

▲民進黨團正式宣布推動婚姻平權法案。(圖/記者翁嫆琄攝)

文/劉宏恩

最近因為台大畢安生教授過世,婚姻平權及多元成家問題再度引發各界關切,且即將有立法委員在國會提案。相關討論當中,有許多是針對「同志伴侶在愛人臨終前接受痛苦的急救插管,法律上竟沒有權利表達意見」的心聲。

我支持婚姻平權的許多訴求,也深切瞭解那種「不具婚姻關係的未亡人」的痛苦,但是仍然不得不指出:上述拒絕插管急救的醫療自主權與代理權問題,牽涉到實務上複雜的醫病關係與醫家(家屬)關係,以及醫師與醫院也希望自我保護的現實處境,並不見得是婚姻平權法案通過讓同志取得配偶地位,就真的可以「解決」的問題。

說穿了,這又是一個典型的「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 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有明顯落差的例子。法律條文上,畢教授的伴侶若屬癌末的「末期病人」,可以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預立意願書,拒絕未來接受插管等急救與拖時間的維生醫療。

媒體報導他這位伴侶事先有找律師辦理「遺囑」,理論上一位專業的家事法律師應該也要熟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瞭解替末期病人辦理遺囑的同時要協助處理上述預立意願書的問題,但實際上由於律師考試不考醫療相關法規、國內許多法律系也沒有開設相關課程,因此我們不確定他的律師除了協助辦理財產上的遺囑,有沒有同時提醒或協助當事人處理這個拒絕插管急救的意願書。

事實上,除了病人本人預先簽署放棄急救的意願書,病人也可以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書面事先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委託代理人在自己未來因為昏迷等原因無法親自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替他做決定。這個代理人可以是朋友、是同學、當然也可以是同志伴侶。

▲伴侶盟捍衛婚姻平權遊行。(圖/記者陳明仁攝,資料照)

依據代理制度的法理,代理人所做的決定就相當於本人所做的決定,他若做出放棄急救的決定,其效力當然優先於家屬的意願。但是一樣,這是書本中的法律與法理,現實上的運作並不是如此單純,而且我們也同樣不確定畢教授和其伴侶的律師有沒有協助他們預先處理相關事宜。

但我們假設他的律師的確專業而持續進修,也的確曾協助當事人預立意願書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那是否仍然可能發生媒體報導所說的「臨終前還是接受了痛苦的急救」呢?很遺憾,現實上恐怕還是「難以確定」。借用我一位醫師朋友直白的話:「因為醫師和醫院擔心日後被家屬告---預立意願書的病人本人已經快要走了,他並不會從墳墓中跳出來告,但是家屬還活著,若是不尊重家屬的意願就直接放棄急救的話,家屬未來可能會鬧、家屬可能會告!

至於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在我國社會數千年以來「家本位」的文化觀念下,要醫護人員優先依據非親屬的「代理人」的決定而枉顧家屬們強烈的反對,希望由醫護人員負責承擔家屬給予的壓力,這對於醫護人員實在也是難以承受之重。這並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決的困境。

或許有人會說:醫護人員和醫院要負責捍衛病人權利,不讓他們接受不必要的急救和折磨啊!怎麼可以明知病人意願或是無效醫療,還是硬生生的施加在病人身上呢?我另一位醫師朋友說得坦白:「我們經常看到媳婦或女婿,明明想要讓自己的配偶好走,但是因為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一堆長輩反對,結果也只好諾諾地妥協,讓配偶接受插管急救---如果連身為配偶都可能擋不了的壓力,卻要我們醫護人員來擋,這對我們公平嗎?我們如何擋得起?」

是的,他提到了「配偶」的例子,在現行法之下有合法婚姻關係,而且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第一優先權做決定的「配偶」。但是即使是合法婚姻關係和配偶身分,仍然可能不敵千年文化習俗與病人其他親屬的龐大壓力,也難以解決醫護人員與醫院需要自我保護的困境。

這顯然也不是婚姻平權法案本身就可以解決的難題。因為真正的戰場不在書本中的法律,而在法律的現實運作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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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宏恩,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本文不代表報社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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