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不准「藝人」代言 衛福部:天生麗質易誤導!

▲藝人Kid曾為醫美診所代言,此類畫面恐成為絕響。(圖/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醫療廣告爭議多,衛福部祭五大禁令整頓,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藝人不得代言」一項,讓許多加入合法登記經紀公司的演藝人員大喊不公。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之所以會規定醫療廣告不得刊播藝人影像,是因為很多藝人都是「天生麗質」,並非做了療程才變美,請他們來代言,容易對民眾產生誤導。

讓醫療回歸醫療 衛福部祭五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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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衛福部頒布的醫療廣告禁令,主要的五項規定分別為禁止醫療機構刊登藝人照片、術前術後對比較,以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行為。

除此之外,廣告用詞中,除非能夠舉證,否則不得出現「首例」、「第一」、「最多」等字眼,並不得強調完全根治,否則都會被依違反《醫療法》第86條開罰,最高可罰25萬元。若醫療機構一年內受罰超過3次,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美療程示意圖。(圖/資料照/記者李康毓攝)

政令突襲 醫美診所難招架

該項廣告禁令9月27日由行政院公告隨即生效。不過,許多診所是在9月30日看到新聞媒體報導後,才趕緊撤下藝人代言的廣告及術前術後對比照。

曾經找許維恩、KID代言的久明美容醫學診所郭姓公關表示,會尊重衛福部規定,但抱怨政府在公告前並未行公文通知,當天也是透過媒體才知道新制,對於政府的作為感到「錯愕」,撤掉藝人代言廣告的損失尚無法計算。

愛爾麗診所醫學美容集團客服部黎姓主管表示,集團曾找過潘慧如代言活動,但集團本來就規定不得使用藝人肖像權,因此影響不大。至於不得販售優惠券、贈送療程等禁令,則會尊種法律規範。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圖/記者嚴云岑攝)

不准藝人代言? 衛福部:天生麗質易誤導

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廣告所限制的藝人對象,為加入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的演藝公司的演員、歌手、模特兒、名嘴等,但舉凡網紅、部落客等未加入演藝公司者均不在此限。

石崇良說,醫療行為一向屬非商業模式,本來就不該過度廣告,醫美盛行的韓國,早在1年前就明令禁止藝人為醫療廣告代言,「台灣算是跟進韓國的腳步,但觸及的層面更大」。

他補充道,藝人的一言一行都容易讓民眾效仿,但許多藝人都是「天生麗質」,並不是做了療程才變美。藝人若真的做了療程且覺得效果不錯,可以出席活動分享心得,也可以在個人粉絲團、部落格紀錄心路歷程,「只要他們講的是事實,我們都能接受」。

不過,石崇良也強調,一旦藝人在個人平台分享醫美療程,衛福部就會著手調查其與醫療機構是否有「對價」或「拉客」關係,「假如藝人是自己付了錢去做就OK;反之,若是醫療機構以『免費體驗』的名義請藝人分享療程,我們就會對該機構開罰」。

▲藝人影響若出現在醫療廣告上,衛福部最高可對醫事機構開罰25萬元。(圖/東森新聞)

衛福部醫療廣告禁令 整形外科學會:影響不大

整形外科醫學會理事長馬旭認為,衛福部限制藝人代言的禁令,對醫美界影響不大。因為醫療美容行為必須由個人蒐集資訊後,再向醫師提出自己的需求。過去常有人因為喜歡某位藝人,進而要求整得一模一樣,「少了藝人代言可避免衝動醫療」,對民眾反而有利。

至於不得刊登術前術後前後比對照,馬旭表示,如此便可降低民眾的「不對稱期待」,但由於此次禁令僅限廣告,醫師仍可在診間對患者展示對比照,「影響其實不大」。此外,他更提到,目前《醫療法》已有限制優惠券、預付券的販售,就算未來修正條文,也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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